寿光市圣城中学办学章程

圣城中学 2019-11-01 报道

第一章 总 则 

第一条 为了规范学校管理,维护学校、教师以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,实施依法治校,促进学校持续、稳定、和谐、健康发展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及有关法律法规,制定本章程。 

第二条 学校名称:山东省寿光市圣城中学 

学校地址:山东省寿光市新兴街2771号 

第三条 学校性质:公办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学校 

第四条 学校核心文化:三圣文化 

学校党建品牌:三圣教育·红色领航 

学校特色:三圣教育 

校    训:仰圣力行 

校    风:三人为师   见贤思齐 

教    风:惟实惟真   教学相长 

学    风:善闻善问   学以致用 

第五条 学校办学理念:让每一个学生成为大气有素养的人 

第六条 学校办学目标:建设有品位的学校  培养有素养的学生 

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 

第七条 学校按照教育主管部门关于“构建现代学校制度,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”的要求,每三年制订一份旨在推进学校自主发展的《三年发展规划》,实现学校的可持续发展。 

第八条 依据《圣城中学推进依法自主办学工作实施方案》,落实和扩大学校自主办学权,不断完善学校内部治理体系、监管机制,推进依法自主办学顺利有效实施。 

第九条 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,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。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,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免。 

第十条 校长的职责和权限: 

(一)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、政策、法规,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,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建立健全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各项管理措施,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。 

(二)对班子成员进行分工。 

(三)领导和组织学校各项工作。 

(四)负责教师队伍建设,全面提高教师素质,认真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和干部政策。 

(五)协调校内外各方面的关系,发挥学校教育的社会功能和主导作用,努力促进学校教育、家庭教育、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、相互配合,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。 

(六)坚持学校重大问题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原则。 

(七)充分发扬民主,重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中的作用,自觉接受教职工的民主监督。 

(八)支持学校工会、共青团、少先队、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,为他们提供条件和经费保障,发挥他们在办学和育人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。 

(九)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下达的编制和精简效能的原则,决定学校人员岗位的设置,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数,聘任中层干部。 

(十)行使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。 

第十一条 党总支是学校的政治核心,把握学校发展方向,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。党总支书记主持学校党组织的全面工作,根据上级安排,实施校长、党总支书记一人兼任。学校党总支下设初中、小学和行政三个支部,副校长兼任支部书记。 

第十二条 学校党组织的基本职责: 

(一)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,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,引导监督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依法治校,规范管理,确保正确办学方向。 

(二)参与讨论决定学校发展规划、重要改革、财务预决算和教学科研、招生录取、基本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,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。 

(三)坚持党管干部原则,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,负责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的教育培养和选拔任用,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。 

(四)坚持党管人才原则,参与讨论决定人才工作政策措施,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各类人才培养、引进、使用、管理、服务和奖惩工作,对教职工聘用考评、职称评审等提出意见。 

(五)坚持立德树人、德育为先,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,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,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,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。 

(六)完善学校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,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,扩大党内基层民主,严格党内组织生活,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。 

(七)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,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,严格执行《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》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等规定,加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预防、监督和查处。 

(八)领导工会、共青团、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(代表大会),做好统一战线工作。 

(九)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其他各项任务。 

    第十三条 学校实行新型管理体制。以党组织为核心,以学校理事会、校务委员会、教职工代表大会、家长委员会为辅助,学校其他各项工作有机配合。

第十四条 学校成立由政府部门、教育局、学校、服务对象和相关代表组成的学校理事会,作为学校的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,审议学校重大活动计划、主要管理制度、财务预算决算、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等,并协助学校处理好外部关系,促进学校健康快速发展。 

第十五条 校务委员会是学校日常行政工作决策机构,本着集体讨论、民主决策、科学合理的原则,讨论、研究和决定学校工作重大事宜。校务委员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,由校长召集和主持。 

第十六条 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,加强对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。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一届,每届任期三年,可以连任,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闭会期间日常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委员会。 

    第十七条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
    (一)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,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。

  (二)听取学校发展规划、教职工队伍建设、教育教学改革、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,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
  (三)听取学校年度工作、财务工作、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,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
  (四)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、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、考核、奖惩办法。

  (五)审议学校上一届(次)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;

  (六)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。

  (七)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,监督学校章程、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,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。

  第十八条 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、审议决定的事项必须进行表决。在上级规定的范围内确定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数额,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,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或表决,须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投票结果须当场公布。

第十九条 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,是学校最高学术组织机构。学术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: 

(一)制定学校学术标准并监督落实。 

(二)指导教育教学改革,提出建议和意见。 

(三)对职称评聘中教师学术方面的内容进行评审。 

(四)评审教学成果,评定教师业务水平。 

(五)受理学术投诉。 

    第二十条 学校设行政服务中心、教学服务中心(组织人事科、工会和安全科)、规划建设中心、党建信息中心、课程教学中心(初中、小学)、学生发展中心(初中、小学)、教师发展中心、督评中心、幼教管理中心等职能科室,以及各年级主任,职能科室设主任,科室和级部负责人按公开述职和竞聘程序,每学年度开学前由校长进行聘任。

    第二十一条 学校在每个教学班设置班主任教师,负责管理、指导班级工作。班主任教师要同各科任教师、学生家长密切联系,了解掌握学生品德、行为、学业等方面的情况,协调配合对学生实施教育。班主任教师每学期要根据学生的表现,做出操行评语。

第二十二条 学校设学科教研组,由语文、数学、英语、物理、化学、生物、历史、道德与法治、地理、音乐、美术、体育、信息技术、科学、综合实践等组成。学科组负责学科教学与教学教研工作。 

    第二十三条 学校实行校务公开,校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参照政府机关政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。

第三章 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 

第二十四条 教师享有下列权利: 

(一)进行教育教学活动,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。 

(二)从事教育教学研究,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,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。 

(三)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,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。 

(四)按时获取工资报酬,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带薪休假,享受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。 

(五)对学校教育教学活动、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,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,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,对学校重大事务有知情权,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。 

(六)使用学校设施、图书资料及其它教育教学用品。 

(七)参加业务进修或者其他形式的培训。 

(八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。 

第二十五条 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 

(一)遵守宪法、法律和教师职业道德,为人师表。 

(二)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,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,执行学校工作计划,履行教师聘约,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。 

(三)遵守教育规律,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、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、文化、科学技术教育,组织、指导、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。 

(四)关心、爱护全体学生,尊重学生人格,促进学生在品德、智力、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;自觉完成校本教研,认真参与教育教学活动,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。 

(五)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,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。 

(六)履行德育工作职责,经常与学生家长联系和沟通,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。 

(七)崇尚科学精神,树立终身学习理念,自觉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学习、交流活动,不新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,满足学生成长发展的需要。 

(八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。 

第四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 

第二十六条 学生享有下列权利: 

(一)按有关规定,经正常手续被本校招录或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可取得本校学籍。 

(二)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,对教师奖惩不公平有权提出意见。 

(三)参与学校管理、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,有权为学校发展提出合理建议。 

(四)参与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,按教师的要求使用教育教学设施、设备、图书、音像资料等。 

(五)在学业水平和品德操行上获得公正、全面评价,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。 

(六)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,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;对学校、教师侵犯其人身权、财产权、隐私权等合法权益,可以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。 

(七)按照国家政策及上级有关部门规定享受免除学杂费。 

(八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共他权利。 

第二十七条 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 

(一)自觉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。 

(二)自觉遵守《中小学生守则》和《学生日常行为规范》,做到尊敬师长、举止文明、团结同学,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。 

(三)关心学校、班级的发展,自觉维护学校、班级声誉,用实际行动为学校、班级增光添彩。 

(四)努力学习,按时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,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。 

(五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。 

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 

第二十八条 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,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。 

    第二十九条 学校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》第十条的规定,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。

    第三十条 学校全面贯彻国家课程、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三级管理政策,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,开全课程,开足课时。  

    第三十一条 立足学校实际开发具有学校特色的校本课程,以优秀传统文化为引领,形成丰富多彩的“三圣教育”校本课程体系。

    第三十二条 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,坚持因材施教原则,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;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,激发学习兴趣,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、习惯。

    第三十三条 学校加强德育工作,注重学生能力培养。学校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评价学生,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、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。

    第三十四条 学校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,肯定成绩和进步,指出缺点和不足,不得讽刺挖苦、粗暴压服,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。

    第三十五条 学校加强安全工作,因地制宜地开展各种安全教育和培训,培养学生自救自护能力。

    第三十六条 学校的环境、校舍、设施、图书、设备等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,教育教学活动安排要符合学生生理、心理特点。

    第三十七条 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,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,积极推行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。

    第三十八条 学校加强师德师风建设,评优晋级等实施师德前置。每学年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、业务水平、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,考核结果作为实施聘用、晋级、奖惩的依据。   

第三十九条 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,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、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。 

    第四十条 学校同所在街道及附近的机关、团体、部队、企事业单位建立社区教育组织,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工作,优化育人环境。

 

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 

第四十一条 建立健全家长委员会,广泛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,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管理,充分发挥监督作用,形成家校教育的合力。 

第四十二条 引导家长带领孩子走进社会,亲近自然,进行社会实践和创新活动。定期开展家长进课堂、家长开放日等活动,加强家校互动,增进家校交流。 

第四十三条 加强家校联系,教师多渠道多形式与家长沟通,做好家访工作,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形成合力,促进学生健康成长。 

第四十四条 成立家长学校,有计划地加强对家庭教育的科学指导。家长学校领导机构主要成员由学校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,并聘请部分教师、家长或社会知名人士担任授课教师。 

第四十五条 学校实行法律顾问制度。法律顾问为学校提供法律咨询;接受学校委托,处理或协助处理学校的有关法律事务。 

第七章 学校财产、财务管理 

第四十六条 学校依法建立财务、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,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。 

    第四十七条 学校按照上级教育、物价、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,向学生收取费用。

    第四十八条 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,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,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。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。

    第四十九条 学校遵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校舍、场地等,未经主管部门批准,不得改变其用途。学校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,保持校舍完好,不得使用危房。

    第五十条 学校加强对教学仪器、设备、图书资料、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,提高使用效率。

第五十一条 学校资产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。学校实行统一领导、归口管理、分级负责、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,切实加强管理,优化资源配置。 

第五十二条 学校建立健全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,为广大师生员工的学习、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。 

第八章 附 则 

第五十三条 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,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生效。本章程的修改程序同上。 

    第五十四条 学校依照本章程制定各项管理制度,凡与本章程内容相悖的以本章程为准。

    第五十五条 本章程在执行中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解释。

附件下载:
责任编辑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