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

圣城中学 2019-11-01 报道

教师享有下列权利: 

(一)进行教育教学活动,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。 

(二)从事教育教学研究,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,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。 

(三)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,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。 

(四)按时获取工资报酬,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带薪休假,享受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。 

(五)对学校教育教学活动、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,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,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,对学校重大事务有知情权,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。 

(六)使用学校设施、图书资料及其它教育教学用品。 

(七)参加业务进修或者其他形式的培训。 

(八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。 

 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 

(一)遵守宪法、法律和教师职业道德,为人师表。 

(二)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,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,执行学校工作计划,履行教师聘约,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。 

(三)遵守教育规律,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、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、文化、科学技术教育,组织、指导、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。 

(四)关心、爱护全体学生,尊重学生人格,促进学生在品德、智力、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;自觉完成校本教研,认真参与教育教学活动,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。 

(五)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,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。 

(六)履行德育工作职责,经常与学生家长联系和沟通,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。 

(七)崇尚科学精神,树立终身学习理念,自觉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学习、交流活动,不新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,满足学生成长发展的需要。 

(八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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